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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案在答审过程中的记载范围。

发布时间:2016.04.09 重庆市查看:2230 评论:12

如题所示,子案在答审过程中,其答审时(创造性答复时,要加特征进权利要求书,但是想加的特征在母案里不在子案里)所考虑的记载范围究竟是子案提交时的记载范围,还是母案的记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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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从各方了解到的信息,应该是母案记载的范围。

    2016/04/09 15: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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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超范围的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即母案,若母案还有优先权,则是指优先权文件。

    2016/04/10 13: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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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腐子 发表于 2016-4-10 13:12
    超范围的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即母案,若母案还有优先权,则是指优先权文件。

    超范围的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这一句我认同
    “原始申请文件”即母案,若母案还有优先权,则是指优先权文件,这一句你从哪里得出的依据。

    2016/04/20 07:5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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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卑鄙犯法吗 发表于 2016-4-20 07:56
    超范围的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这一句我认同
    “原始申请文件”即母案,若母案还有优先权,则是指优先 ...

    这就是优先权的意义,某案有优先权,那么某案即视为优先权日提出。

    2016/04/20 22: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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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腐子 发表于 2016-4-10 13:12
    超范围的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即母案,若母案还有优先权,则是指优先权文件。

    R43.1

    2016/04/20 22: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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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腐子 发表于 2016-4-20 22:40
    这就是优先权的意义,某案有优先权,那么某案即视为优先权日提出。

    优先权日只是用来改变某技术方案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基准日,而不是修改的基础的文件的递交日。

    2016/04/20 22: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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