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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双汇”争“企鹅”

发布时间:2014.07.15 北京市查看:2112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kim-possible 于 2014-7-15 11:49 编辑

       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食品公司河南双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公司)欲在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企鹅图形商标,不成想招致互联网巨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双汇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据了解,双汇公司于2008年7月提出第6818332号企鹅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肉等第29类商品。

  法定期限内,腾讯公司引证其在先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悉,引证商标为第1783334号企鹅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现商标权人为腾讯公司。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区分。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双汇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企鹅卡通形象,尽管存在细节差异,但整体形象、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且均有围巾设计,不存在显著差异足以区分。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联系,故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均为日常食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尽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在肉制品上具有使用的事实,但不能消除消费者将引证商标误认为是双汇公司产品的可能,不足以证明消费者可以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标签: 腾讯 双汇 企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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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撤三

    2014/07/16 10:2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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