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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转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09 辽宁省查看:4661 评论:20

两个申请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如果两个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另立有合同规定:其中一人放弃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利,那么实际上最终这个专利权的归属是属于另一人的,还是两人共有?谢谢!

标签: 专利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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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请问,为什么二人之前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但仍然是2个人向sipo提出了申请。
    既然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为什么不是一个人,由约定好的那个人向sipo提出专利申请?

    2014/07/09 15:1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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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7-9 15:19
    请问,为什么二人之前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但仍然是2个人向sipo提出了申请。
    既然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为什么 ...

    李工你好~是我的一个客户跟他的合作伙伴,我猜对方可能是要报项目吧,虽然我觉得也很奇怪,但客户提出这问题,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回答他这么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呵呵

    2014/07/09 15:3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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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您这问题压根就没说明白。
    我只能就着我能理解到的层面来解答一下:
    既然,双方在申请之前约定,“其中一人放弃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利”,那么申请人不就是那个享有权利的那个人吗?只要是一个人向sipo提出申请,中途没有发生过著录项目变更,那么授权的时候,就是那个提出申请的人作为专利权人。公众知道的就是这个人享有专利权。自愿放弃权利的人,就没有相应的权利了。

    2014/07/09 15: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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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7-9 15:42
    我觉得您这问题压根就没说明白。
    我只能就着我能理解到的层面来解答一下:
    既然,双方在申请之前约定,“ ...

    那是我没表述清楚呵呵,双方申请之前约定好“其中一人放弃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利”,但向sipo提出申请时依然是以双方名义提出的,那虽然事先有约定,但授权后,权利还应是属于双方的是吗?
    我猜想我客户不想增加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担心权利不独有,但可能对方想申请项目,所以对方要求把他们单位加进去,但事先承诺我客户不分享权利。

    2014/07/09 15:5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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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楼主提到的“其中一人“必与”另一人“有对价交易。

    但是两人订立的这种合同 ,不会受到《专利法》保护。也就是说“另一人”会有很大的风险。

    2014/07/09 15:56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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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种情况见怪不怪,报职称、报项目、报高企、报奖.........国人的小聪明

    2014/07/09 15:58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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