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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8题

发布时间:2014.07.02 山西省查看:2258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4-7-2 17:10 编辑

第48题: 林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 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日公布了该申请。下列内容相同的申请哪些构成该申请 的抵触申请?
A、金某在韩国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06年2月10日,国际公布日为2007年8月31日,进入 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8年3月7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08年8月22日
B、梁某于2006年2月9日在我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7年8月8日主动撤回,但该申请仍于2007年8月10日被公布
C、林某于2006年11月5日在我国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该申请于2008年1月25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D、李某于2006年2月8日在日本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的公布日为 2007年10月6日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 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C为 同一个人提出的,但申请在后,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为什么不懂,同一个人就不是所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吗?
求解,各位大神,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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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有B正确

    A属于同日申请,要求两个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均予以驳回;
    C的申请为实用新型申请,且申请日为2006年11月5日,晚于题干的2006年2月10日,题干申请为发明。所以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争议。(参考这个帖子:工信部新专利法培训(2010)何老师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讲解 http://bbs.mysipo.com/thread-95538-1-1.html)。但是c选项确实不是题干的抵触申请。
    D不是中国的专利申请因此不是抵触申请。

    2014/07/02 16:22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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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08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法律知识 第48

    12 个回复 - 4644 次查看

    林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日公布了该申请。下列内容相同的申请哪些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A、金某在韩国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 ...

    2009-12-2 16:25 - 隐古 - 试题交流

    2014/07/02 17: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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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一个人神马的你不要管了,因为2008年专利法修改了

    2014/07/02 17: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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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623 于 2014-8-13 06:37 编辑

    rational2003 发表于 2014-8-12 23:22
    只有B正确

    A属于同日申请,要求两个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均予以驳回;

    抵触申请比较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跟发明创造类型没有关系吧,发明,实用新型,以及进入中国国际阶段的PCT申请都可以作为抵触申请。
    C不选是因为其申请日在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后

    2014/07/02 23: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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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623 发表于 2014-7-2 23:33
    抵触申请比较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跟发明创造类型没有关系吧,发明,实用新型,以及进入中国国际阶段 ...

    修法前的一段公案吧,包括现在也没有完全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觉得放到考题选项里不太合适。

    “这里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由同一人,在同一天提出一件实用新型或一件发明,或前后脚提出这样一个组合的问题。由于在中国专利局,实用新型和发明是由不同的审查部门来做的,工作中很难协调保证不发生重复授权,所以尽管我们指南中规定的很严格,能够杜绝这种人为的重复授权,但实践中,做不到。所以近20年来,近1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重复授权的组合。最终,产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就是在七八年前,有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民用锅炉,他就这个锅炉,既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又在很短的时间之后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他的实用新型被授权。他缴纳了2年年费之后,由于没有找到实施和转化的途径,就把实用新型不交年费,从而使之终止,也就放弃了这个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个时候发明还没有授权,在他的实用新型终止之后一段时间,他的发明又被授权了,这个时候,申请人突然发现,原来他的这个技术还是不错的,因为他发现了侵权者。于是他以别人侵犯他这个发明专利权为由,告到了北京中院,北京一审,中院的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是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的判决推翻了中院的判决,认为侵权不成立。这里有2个主要的判决内容,第一,为什么侵权不成立,北京高院的法官认为此专利权人在发明被授权之前,已经拥有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完全同样、或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但是由于他没有交年费,使之已经终止。因此高院的法官认为这项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实施,因此认定侵权不成立。但实实在在的,这个原告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怎么解释这个发明专利权存在的合理性。这个时候最高院绕不开这个纠结点,最后只好在判决中明确的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是错的。”

    2014/07/03 09:16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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