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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到底可以有几个独立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4.05.30 浙江省查看:20002 评论:14

细则21.3中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但是审查指南、考题中,两项以上独权的比比皆是, 比如指南中,“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请教大家这种情况到底怎么理解,实际上是按照细则执行还是按照审查指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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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单一性啊。。。。。。。。。

    2014/05/30 09: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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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注意: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2014/05/30 09: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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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这里用的词汇是

    而一个申请号的专利,用的量词是,不是,这不是一个概念。

    2014/05/30 09:44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
  • 第4楼
    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一件专利申请,想有多少项权利要求,就有多少项权利要求,只要你愿意交申请附加费的话。

    2014/05/30 09: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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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接龙  而不是一件申请

    2014/05/30 09:4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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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法和细则读了N遍了,还发现有好多地方理解有误

    2014/05/30 12:1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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