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是否是智力方法和规则?
发布时间:2014.04.15 福建省查看:2273 评论:0
第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学习机,将选择出的学习资料输入给该学习机;
文件接收模块,接收用户所传送的语言文件;
文件分割模块, 将所述语言文件分割成至少一个独立句子;
句子分割模块,将所述独立句子分割成多个分割单元;
造句式语言学习模块,将所述分割单元输出给用户,并接受用户自己重组的句子,将所述独立句子与用户自己重组输入的句子进行比较,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给出得分分数,将分数输出给所述学习者。
第二个权利要求
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对输入文本的所有字符进行检测,并对具有检测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定字符进行计数;
根据检测的特定字符和所输入文本中的所有字符数,计算特定字符出现率;
存储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的标准出现率;
将输入文本的特定字符出现率与标准出现率进行比较;
确定所述文本是否相应于具有与所述目标语言相配的特征的文本。
指南上,第一个权利要求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理由是该系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的主观愿望确定学习内容,不构成技术问题),而第二个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见李超《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法律保护》)。我觉得,2个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其实是差不多的,都有比较并输出比较结果的模块,区别主要是程序目的及所反应出来的名称,第一个权利要求的名称是“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如果名称改为“一种造句学习系统”,应当是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对象吧。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
一剑东来
[4]思博县县长
主题:68 回帖:141 积分:188
热帖推荐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