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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04 广东省查看:1495 评论:18
评论列表
江郎
2018/12/05 10:25 [来自湖北省]
ZJK
2018/12/05 10:54 [来自陕西省]
T156xxxx7838Fj
江郎 发表于 2018-12-5 10:25如果布局合理,没有超出10条,为什么没有意义?
2018/12/05 10:59 [来自广东省]
T156xxxx7838Fj 发表于 2018-12-5 10:59有人说,使用方法是智力劳动
2018/12/05 13:32 [来自湖北省]
fu19881005
2018/12/05 13:43 [来自江苏省]
刘皇叔
fu19881005 发表于 2018-12-5 13:43(1)如果该方法是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就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要求!(2)你要确定你想通过方法 ...
2018/12/06 16: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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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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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6594_q7ycv1
2024-04-28 18:02:45
(机械领域)权利要求太长
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江郎
2018/12/05 10:25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ZJK
2018/12/05 10:54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T156xxxx7838Fj
有人说,使用方法是智力劳动
2018/12/05 10:5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江郎
那就要看怎么写了,有些所谓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以技术手段的方式写出来,完全可以不被认定为不符合客体规定。
2018/12/05 13:32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fu19881005
(1)如果该方法是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就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要求!
(2)你要确定你想通过方法保护什么,比如产品权利如果要求保护某装置,则将禁止任何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装置,如果你还想保护该装置制造获得的产品,可以将使用该装置的获得产品的方法通过专利予以保护。该方法专利除了对该方法提供保护以外还对以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提供专利保护(即禁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产品);
(3)对于装置或者产品的使用方法专利,应当避免其侵权对象指向一般消费者,因为他们不满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比如产品是拖把的,如果方法专利是对拖把的使用,那么这样的专利没有太大实际价值!
2018/12/05 13:4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刘皇叔
如果我的发明是纯软件,属智力活动,它的作用是(至少是极大限度上)消除各种经济犯罪,包括盗窃、贪腐、走私、**、造假等等,这算是解决了技术问题吗?
或者,怎么写能当成解决了技术问题?
2018/12/06 16: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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