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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功能性异同在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8.12.01 辽宁省查看:1026 评论:3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A+B。在权利要求中并未对B进行功能性限定,但是在说明书对B的功能进行了表述。涉案侵权产品中包含了A+B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是B起到的功能与说明书表述不同。请问此时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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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B能起到说明书中的功能吗?

    2018/12/01 20: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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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lightbird 发表于 2018-12-1 20:22
    B能起到说明书中的功能吗?

    不能,可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中的B,没有起到说明书中的功能。

    2018/12/02 10:39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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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你所说的情况通常来说,构成相同侵权,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范围;
    (2)但是,某些情况下,说明书、审查历史档案中对于权利要求某些特征的限缩会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如自撰词,从而影响专利的字面范围,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量,最好能在帖子里面说明你的B特征是什么样的特征

    2018/12/02 12:3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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