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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6 辽宁省查看:1306 评论:5

原始文件权利要求:技术特征A+B,修改文件:技术特征A+B,且不包括C。 从技术方案来看,修改文件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从字面看,原始文件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中又不存在C这项特征的表述。这种修改方式是否可认为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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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还不算超范围,怎么才算超

    2020/01/06 13: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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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利要求记载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C不构成本发明的技术特征,这种撰写方式不合适。。。C没有记载在原申请中,判断其是否能从原申请中直接毫无意义地得到,若不能,则超范围。

    2020/01/06 14:1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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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当然是超范围啊。  修改不能扩大保护范围,但不代表缩小保护范围的都允许

    2020/01/06 14:5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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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谢谢楼上各位

    2020/01/07 11:56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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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搜一下"排除式限定"

    2020/01/07 21: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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