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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发明答一通,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14 重庆市查看:3395 评论:6

机械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一通说没有创造性。 原来的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权二引权一,权三引权二,权四引权一或二或三。权三中有一个技术特征是可以陈述有创造性的,但是申请人觉得删除权一和权二、将权三上升为主权的修改方式把权利范围缩小太多了。现在想仅仅把权利要求三中的该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一中,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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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3是引权2的,如果说明书没有权3+权1的描述的话,只加权3会修改超范围吧

    2014/02/14 10:2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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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1是A,权2引权1是A+B,权3引权2是A+B+C,权4引权1或权2或权3是A+D或A+B+D或A+B+C+D,仅仅把权利要求三中的该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一中应该是A+C,楼主自己看看,原申请文件中是否有A+C这个方案的描写或者暗示?

    2014/02/14 10: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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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权3中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即使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相应方案的描述,也可以通过分析来说明已经隐含揭示,借此说明修改没有超范围,来说服审查员。或者也可以先跟审查员带你话沟通。
       当然比较**的做法是删除权1、2,将权2的技术方案直接作为独权限定的方案。

    2014/02/14 11:0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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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机械的一般没有问题(不会被指不符合33条),因为一般总是有实施例。
    但问题是你这么改(仅在独权加一技术特征),能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吗?即有可能不符合26.4条。
    但你说了可以陈述创造性的话,应该没有问题。
    ⇒说明原权利要求没写好

    2014/02/14 11:10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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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xiaohui8882 发表于 2014-2-14 10:24
    权1是A,权2引权1是A+B,权3引权2是A+B+C,权4引权1或权2或权3是A+D或A+B+D或A+B+C+D,仅仅把权利要求三中 ...

    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包含所有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例。
    其实是这样的:权一中说了管壁上开有小孔,权二说小孔的分布情况,权三说的小孔的形状。说明书中有写小孔的形状特征会带来特定的技术效果,所以想只把小孔的形状补入权一。
    看你这样一分析,好像确实是超范围的。
    可是我以前答过一个一通,审查员说权一缺必特,然后根据审查员的建议把权二和权八中的两个技术特征补入了权一。
    所以在想这一个可不可以也这样答复。
    不过仔细想想,审查员的问题都不一样,这一个是说没有创造性,那一个是缺必特。
    我还是先和审查员电话沟通看看吧,如果超范围就只能删权一权二了。

    2014/02/14 11:1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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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xiaohui8882 发表于 2014-2-14 10:24
    权1是A,权2引权1是A+B,权3引权2是A+B+C,权4引权1或权2或权3是A+D或A+B+D或A+B+C+D,仅仅把权利要求三中 ...

    谢谢解答!

    2014/02/14 11:2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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