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特征分别被不同厂家生产,再被消费者组合成专利产品后如何判断侵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31 福建省查看:3456 评论:23
如题,举例:我有个授权的专利M产品,技术特征是A+B。技术特征A是属于现有技术,技术特征B是属于我创新的技术。M产品未授权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许可生产或使用。假如A技术特征是由甲公司生产;B技术特征是由乙公司生产。消费者丙买回甲公司生产的A以及乙公司生产的B,消费者丙再把A和B组合在一起,成为M产品,M产品即是我专利技术产品,那么甲乙丙三者如何判断侵权?
根据4楼的疑问,我把问题简单化,补充说明如下:
1、A产品(A是属于现有非专利技术)单独存在没有使用价值,A必须与B或D结合才有使用价值(D是属于现有非专利技术,D与B具有类似的功能,但D与B不同);
2、B可以作为一个产品(B是属于非现有技术),B产品单独存在没有使用价值,B必须加上A一起使用成为M才有价值,而且M价值高于A。
3、在我专利M公开后乙公司生产了B产品
4、甲、乙是生产经营为目的,丙不是生产经营为目的,丙是使用者(消费者)
5、以上提到的产品也可以称为商品(因为生产出来的产品拿去卖就是商品)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富贵春龙
[7]思博铁粉
主题:12 回帖:594 积分:4332
热帖推荐
等风也等雨
2018/10/31 17:1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蒙蒙亮认为
实用性里有这一条吗 不是很清楚
如果有的话有什么实际的例子帮助理解下吗?
2018/11/01 09:05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ellenluofei
同意。 补充后三者仍不侵权 ,关于B没有使用价值,没有实用性 ,我也觉得有点奇怪。
2018/11/01 10:04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ellenluofei
我觉得用“全面覆盖”更为合适。 不认同楼主说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都不侵权”。 不侵权的情况是法6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法70条规定的是侵权,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果丙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使是使用也侵权,(前提是发明或者新型,外观使用不侵权)。
2018/11/01 10:19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xiao__dong
2018/11/01 10: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gistertian
这个问题太怪,我试着这么理解一下。如果B是你的创新,那么专利就是B,不存在没有实用价值。因为B能加O、P、Q。。。。 。
我猜实际情况是,B也是一种和现有技术极微小的改变+在A上,本质产品还是A。
我举个例子你的专利M,比如说 A是自行车车闸 B是可直径大于1CM的闸线,这样好处是刹车时不会断,专利本身就稳定性就不高。所以说,楼主所说的B本质上是对常见产品A使用的一种特殊限定。
如果B是一种材料,你也不会申请A+B的专利了,B本身就可以用在其他非常多的领域。
2018/11/01 18:3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