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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织面料类的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1.14 江苏省查看:2069 评论:3

请教一下各位,最近我提交了两件实用新型申请,都是属于纺织面料类的。主要就是通过两种纤维进行混纺,构成一种新型的面料。 现在其中一件已经授权了,另外一件来了审查意见,说两种纤维混纺是属于对材料的改进,不属于结构,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但是我检索了一下,两种纤维进行混纺的实用新型的数量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这个审查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 虽然这个方案中是把两种纤维混合在一起了,但是它仍然是有一个固定的结构的啊,因为纱线的粗细是由现有技术中的机械所能唯一确定的,那么其总体的结构也是能固定的。将这两种纱线混纺在一起,是可以起到有益效果的。 请教大家,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去和审查员争辩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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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建议你看看实用新型的审查纪要,大约已经在精品资料版块了吧。

    2014/01/14 19: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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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从了吧

    2014/01/17 08:4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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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从了吧~~~即使是结构,肉眼不容易看清也不行~

    2014/01/18 09:06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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