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纺织面料类的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1.14 江苏省查看:2069 评论:3
请教一下各位,最近我提交了两件实用新型申请,都是属于纺织面料类的。主要就是通过两种纤维进行混纺,构成一种新型的面料。
现在其中一件已经授权了,另外一件来了审查意见,说两种纤维混纺是属于对材料的改进,不属于结构,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但是我检索了一下,两种纤维进行混纺的实用新型的数量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这个审查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
虽然这个方案中是把两种纤维混合在一起了,但是它仍然是有一个固定的结构的啊,因为纱线的粗细是由现有技术中的机械所能唯一确定的,那么其总体的结构也是能固定的。将这两种纱线混纺在一起,是可以起到有益效果的。
请教大家,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去和审查员争辩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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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eikt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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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4/01/14 19:4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kelinhuanbao
2014/01/17 08:4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wulizuoye
2014/01/18 09:06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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