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一个关于创造性答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13 江苏省查看:4931 评论:10
请教大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创造性的问题需要答辩
比如:
对比文件中公开:一种产品的生产方法A,在这个方法中加入了B特征之后,发现解决了产品已经存在的X技术问题
本申请文件:在这个生产方法中,加入了B特征之后,还能解决这个产品另外的一个Y技术问题
那么如何去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谢谢各位。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vreikt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主题:8 回帖:21 积分:63
热帖推荐
绿树
没有新的技术特征,没有新颖性。我认为这属于“发现”,不是发明。
不请高人估计没戏。
2013/04/13 15:18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bairuide
2013/04/13 17:57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nyl_ustb
2013/04/13 23: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jq_327
2013/04/15 13:3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bjzl
审查指南167页又说“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可见“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的出发点不一样。
新颖性的定义:...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可见其定义中用的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判断新颖性要涉及到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其并没有从正面说“技术方案相同,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不相同的情况”
我是个唯物主义者,我觉得现在除了量子理论(我也没搞懂)里面给出了个“不确定性”,同一个粒子可以以一定概率出现在不同的地方,目前没有其他事实能够推翻这个观点“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其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必定是相同的”。
所以,你说技术效果不一样,要么就是没有认识到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一样的,要么就是该技术效果并未被人认识到(新发现?)
按照前面的推理,该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一模一样,在判断新颖性时,具不具有新颖性还要看技术领域接不接近,预期技术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有充分理由能够说明“它与在前的申请不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是应当具有新颖性的。然后看其是否具备创造性。
那能不能授权还要看,它与在前的申请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看在前的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不是将该方案要求保护了。如果没有,我认为是可以授权的。如果在前的申请权利要求里面已经有它了,那你就不能写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2013/04/15 14: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lqjzl
2013/04/15 15:04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