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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4.01.06 美国查看:2403 评论:3

某中国公司甲与中国员工王某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国专利法约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公司。 现王某作出一发明,且公司甲于20130203在中国申请了专利; 在没有专利申请权让渡书的前提下,王某在20130203以个人名义将同样的发明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几年后,专利授权。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由发明人授权之人以书面向局长提出。仅有发明人才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必须记载真正发明人 问题来了: 1),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是仅限于中国的专利申请权,还是包括了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权? 2), 优先权期限内,公司甲是否能主张到美国的专利申请权?或者授权后,公司甲是否能主张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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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无人解惑,顶下。

    2014/01/07 14: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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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属纠纷。

    2014/01/07 15:0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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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样期待解惑

    2014/02/10 16:5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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