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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9条:同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9 江苏省查看:4152 评论:8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 对于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是否需要维持其有效至发明可以授权(范围与实用新型相同)为止?
   具体举例来说实用新型授权后只缴纳了1年年费后未再继续缴纳年费,导致其权利终止,而发明经过4年审查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范围与实用新型相同),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
2. 假设发明经过11年后,审查通过可以授权(范围与实用新型相同),此时因实用新型已过保护期限,对于发明该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对于问题1:需要维持其有效至发明可以授权,对于举例则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
前一问题的答案对于问题2陷入困境:若非基于双方原因,不授予专利权于发明人不公平;若授予专利权则似与问题1矛盾。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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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肯定要给实用新型交年费到发明授权公告,注意,是授权公告,而不是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即使是发明授权公告日的前2天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了,那么发明的授权实际上是不适当的。

    2016/08/09 13: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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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这个事情,新法实施以来,据说还没有遇到过,不过相关部门的人员说,到时候会有办法解决这个事情的。

    2016/08/09 13: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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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8-9 13:11
    2、这个事情,新法实施以来,据说还没有遇到过,不过相关部门的人员说,到时候会有办法解决这个事情的。 ...

    之前有人咨询过类似问题,算是官方给出的答复吗?

    2016/08/09 13: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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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unyf_008 发表于 2016-8-9 13:17
    之前有人咨询过类似问题,算是官方给出的答复吗?

    国知局初审流程部的副部长说的。

    2016/08/09 13: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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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8-9 13:47
    国知局初审流程部的副部长说的。

    感谢,我们几个人争了好久

    2016/08/09 14: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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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016/08/09 14: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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