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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通该如何答?

发布时间:2013.11.18 广东省查看:6406 评论:4

最近遇到一些关于实用新型的审通,多数为出现在关于主控芯片上,审查员认为该技术涉及计算机程序,请问各位筒子,遇到这类审通该怎么答复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主控模块”,参考说明书的记载:“主控模块40根据不同标志位的置位情况,把相应寄存器中的信息进行读取、处理,以获取道路信息。经过相应的道路路况识别算法运算后,输出相应的参数”、“主控模块40根据采集到的数据中0与1的变化规律,通过路况识别算法判断当前车体所处的路况是属于直线或转弯”等等,该技术特征涉及计算机程序,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该权利要求1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标签: 技术 计算机程序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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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现在这种审查意见越来越多了,控制类的案子都不敢写实用新型了

    2013/11/18 16:5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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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的,可是有些技术申请发明明显创造性不足,申请实用新型的风险又这么高,不晓得如何向客户解释,毕竟人家可是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2013/11/18 17: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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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明文规定:“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我没看到别的,就你发的这几句话就明显都是功能限定,而且这个特征应该不是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的,既然是功能限定,那审查员可以认为你的这个方案只能依赖你的这个控制来才能解决技术问题,那么很显然,这个技术方案必须依赖方法特征,自然也就不是保护客体。
    新型是保护有形的新结构产品,为什么不用结构连接关系来说明技术方案非要用模块、系统这类词汇?这些词本身就很模糊,既可以是硬件、也可以是软件方法或者方法和硬件的结合,自己给自己下套子要用这些词汇,那么就要有把握能证明可以用,有回旋的余地。

    2013/11/19 23:0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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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有结构写结构,没有的真没有办法了

    2013/11/27 13:29 [来自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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