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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并列范围的优选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7 浙江省查看:2996 评论:3

在写化工工艺专利申请时有一种权利要求的写法如下: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溶剂选自甲醇,乙醇,丙醇,乙酸乙酯,**或**;优选反应溶剂为乙醇。(可能会涉及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优选可写成从属) 问题 1.这种优选在写权利要求时是不是有必要? 2.假如说审查员在审查时认为前面的乙酸乙酯或**没有支持或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那么我是否可以通过删除乙酸乙酯和**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这种修改是否可以?为什么? 3.申请美国专利时这种写法是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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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觉得没有必要,如果是数值范围,在从权加一个更小的范围是很有意义的。
    2、可以如你楼主所说的修改方式,相当于删除技术方案。

    2013/11/07 08:41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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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可以写;
    2、你的这个权利要求列出了多个技术方案,如果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方案不符合A22.2和A22.3,那么删除这些不符合的技术方案,是不影响其他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的。
    3、外国的不知道。

    2013/11/07 09: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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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zlqjzl 发表于 2013-11-7 08:41
    1、觉得没有必要,如果是数值范围,在从权加一个更小的范围是很有意义的。
    2、可以如你楼主所说的修改方式 ...

    谢谢!但是很多专利都会这么写,这是什么原因?

    2013/11/07 09: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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