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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审查,指出的是新颖性问题,但审查员采用的是创造性评判方式

发布时间:2013.09.06 山东省查看:3688 评论:2

近期,由于国家局内部对审查质量的控制,导致所里很多实用新型来审查意见。但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里好多都是采用了创造性的评判方式,得出的结论是不具备新颖性,这是不是有点太胡闹了?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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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所以说这是一种实质上超越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不是正规的法治社会应该出现的事情。

    2013/09/06 11: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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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0月15才公告修改审查指南,当10月15号之前事实上已经开始先斩后奏了

    2013/12/06 11:5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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