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当一个专利包括A、B和A+B三个独权时,权利要求可否这样写?

发布时间:2013.07.17 四川省查看:8639 评论:15

A和B是对应配套的两个装置,类似于发射机和接收机,A+B就是组成的系*****权1和从权2说的是A,独权3和从权4说的是B,当写系统的时候,我曾经看过这样一种写法:一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发射机,和权利要求3至4任一所述的接收机。 因为当A和B各自的权利要求很多的时候,写系统这样写的时候可以节约很多个权利要求,能控制权利要求的数量。 我想问问各位大神,这种写法符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要求呢,以及该系统的权利要求能不能认可并受到保护。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何不可以呢?

    2013/07/17 16:3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你如果为了节省权利要求的数目,以至于不造成附加费的问题,那么申请的时候可以这么写。
    递交完了,在主动修改的时机内,你可以把他修改了。

    2013/07/17 16:3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完全可以吧

    2013/07/17 16:35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7-17 16:32
    你如果为了节省权利要求的数目,以至于不造成附加费的问题,那么申请的时候可以这么写。
    递交完了,在主动 ...

    您的意思就是这种权利要求只是一种节约数量的写法,而并不能作为保护的依据是吗?
    如果放弃修改直接进审查的话,审查员会提审查意见么?

    2013/07/17 17:28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5楼
    我觉得不行。。因为权利要求不能有相同的或者说重复的技术方案。。你这样的独权就会导致这个问题,从而违法法26.4

    2013/07/18 01:08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举报
  • 第6楼
    我说的这个可能不对。。楼主不要轻易采纳。

    2013/07/18 01:09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