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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傻的问题,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作为产品独权的从权么?

发布时间:2013.01.10 四川省查看:4826 评论:7

看书的时候说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产品,内容就得描述产品,主题是方法,内容就得描述方法。 但是我现在遇到一个问题,一个通信系统中某个模块的参数,需要进行初始化,大家都知道初始化是一个过程,我觉得就是一个方法步骤。 那我想把这个初始化作为一个从权,大概是想这样写: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数B的初始化包括以下步骤:……。 那这个主题到底是A装置,还是“参数B的初始化”,这样写可以吗? 不过我看有些化学专利就是把制备方法作为产品的从权的。 这个问题是不是有点傻啊,我今天翻了半天书都不确定这种写法行不行,脑壳都晕了

标签: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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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但不建议这么做。一般把装置对应的方法写成并列独权方法的归位一类来写,装置归为一类来写

    2013/01/10 17: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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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数B的初始化包括以下步骤:……。
    主题名称还是“A装置”。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参数B”这一技术特征,个人觉得没有什么不妥的。

    2013/01/10 20:3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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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写法上的问题,表面上你写成从权形式,实际上还是并列独权

    2013/01/11 08:22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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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以分两个独权写!两者是相关联的!

    2013/01/11 08: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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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个人以为您是想说方法的特征,但是在产品的权利要求里说的。
    我是想问一句,这个特征有必要说吗?如果非常有必要,那就放在独权中。这样打擦边球的从权还是不出现妥当

    2013/01/11 11: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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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在化学领域,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是很普遍的,这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很多组分无法用确切的化学物质或结构来限定,只能用方法来定义,二是方法特征本身使物质结构或组成发生实质性变化,好比是中药领域的煎煮前后的物质变化,这种变化有可能给发明带来创造性。

    通信领域也可以参照以上的理由用方法特征来限定部件。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我建议还是用结构或构成来限定。

    2013/01/11 13: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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