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专利与行业标准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3.04.26 北京市查看:8728 评论:14

我们大家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专利、三流企业做产品”,从中可以看出标准对于企业作用大于专利与产品。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的我们也应当了解一下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与法规,使我们在与申请人交流讨论的时候能够从不同角度给申请人提出建议,从而使客户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最近在与申请人的一些接触和其他途径了解到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事情,希望在此写出来与大家一起进行讨论。
1、首先介绍一下标准的分类:
按照技术标准所规范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基本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检验试验技术标准等;按技术标准的级别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技术标准、国际区域性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技术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从执行的效力上讲,我国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当事人任意选择的标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编制说明中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而推荐性标准和当事人选择的标准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在处理和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具体争议时,亦可作为法院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依据,具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效力。
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权利要求又是通过其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构成技术方案。
因此,通过对比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可以看出它们可以分为如下的情况:
(1)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对某种产品功能的规定或者指标要求;而专利技术则是实现该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是通过对于要求保护产品的结构、形状、组成和作用等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实现的。虽然技术标准中的这类技术要素所描述的内容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同,但是为了实现技术标准中规定或者要求必须采用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例如2003年欧盟出台的CR法规规定:出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许进入欧洲市场;而在欧洲关于“安全锁”的专利基本上被欧洲企业申请。“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是一项功能要求,但是实现该功能就必须要使用到关于“安全锁”装置的专利技术。
(2)标准的技术要素涉及到产品的某些特征,而专利是实现这些特征的技术手段。这时技术标准所规定的特征与专利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描述有部分的重叠。
(3)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此时技术要素的字面内容即构成一项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主要见于有关规定环保和建筑施工方法的标准。
2、下面通过实例进行说明。
事例1:本人最近接触到的一个从事地基处理的企业(以下称为该企业)说,现在地基处理行业内部很乱,各企业之间从规模、人员、设备到建设质量差别较大。其中一些从业水平低的企业也混迹其中,并且通过各种商业手段拿到一些项目。由于该行业缺乏检验标准和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并且有些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较差,因此导致部分项目由于地基处理的质量问题而产生建筑的质量问题。
并且,地基处理与其他部分的建筑质量的不同之处在于:地基是处于地下位置,如果在施工结束之后再想检查其施工质量困难很大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如何提高行业内部管理,成为建设部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之一。该部门的思路是通过制定行业内的标准而加强行业管理,能够做到事先有标准、施工过程中有记录、事后可以检查。而建设部相关部门希望该客户企业提供一些帮助,协助编写地基处理的规范或者标准。而该企业感觉现有的施工设备还处于简单人工操作阶段,而有些操作是属于重复性很强的劳动,对于施工人员的技术、经验以及责任心都有要求。因此,希望能够提供自动化的操作而将施工人员从这些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并且能够使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就此,该客户企业提出一个系统,其将各个功能模块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设备,从而能够完成地基处理的自动化操作;并且通过增加记录装置,而使操作过程得以记录下来,从而避免了事后无法核查情况。
对此,该企业申请多个专利,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以及不同层次将该设备保护起来。并且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将其规定和要求与专利本身结合起来;即将标准的功能规定或者指标要求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联系起来。并且这些专利保护的范围足够大,使其他使用者没有办法绕过该专利,或者如果改用其他方式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或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企业通过参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而将自己本身的专利与标准的技术要素结合在一起,从而在执行该标准的时候,必须或者优选采用该企业的专利,从而使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一旦该标准被相关部门所采纳,在进行工程验收和检查的时候,会按照此标准执行;并且企业也可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其专利作为与其他企业进行竞标的砝码,而取得优势地位。
事例2:一个生产电器插座的企业生产了一种新型的插座,其与以往的插座从结构上有完全不同的差别,并且通过对于原来插座的结构上的改进而使新型插座无论从安装到使用都提供很大的便利。如果该种产品在市场上流行会对插座产生巨大冲击,甚至可能会改变大家安装使用插座的类型。该企业也要求我公司负责撰写一系列专利,以保护其产品。
在这个例子中,生产插座的企业,通过对于插座设计的改变,而使新产品与原来的产品相比,使结构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如果市场普遍接受这个标准,那么该标准就可以成为市场新的标准。这种标准属于当事人任意选择的标准,即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可以进行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这种标准的插座。虽然该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但是当该标准成为一个趋势而被市场普遍接受,并且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也广泛采用的时候,如果一个企业不顺势而动,将会在产品的成本、市场认知度、采购的方便程度上遇到困难。因此,企业都需要被迫接受这个标准。这样,形成该标准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形成技术垄断,并且根据情况通过许可或者转让。
3、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然后,凡事有利就有弊,写入标准的专利也不是一本万利,坐等收钱的事情,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也有相关规定及案例。
早在200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遇到一起关于专利与标准冲突的案件。该案原告专利权人向市场上一些涉嫌专利侵权的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其主要案情涉及到专利权已经被纳入了建设部批准颁发的行业标准。原告一方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且要求赔偿;而被告则主张自己是按建设部的标准设计施工,如果不按此标准施工,则不符合建设规范。
法院感到很棘手,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批复。该司法批复意见提出了这样的处理原则:“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将其专利写入标准,或者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使自己的专利成为标准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上述司法批复意见规定的情况,从而得不偿失。因此,孰优孰劣需要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雪月飞花
[5]思博市市长
主题:25 回帖:193 积分:390
热帖推荐
长铗
2013/04/26 11: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tart2011
2013/04/26 16:5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macrojar
当然,目前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通常为:合理、公平、非歧视原则。
目前,在国外的许多诉讼中,也会将标准与专利密切考虑,特别是许可价格;比如摩托诉苹果等,
2013/04/27 09:03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macrojar
标准是否有自己的技术,还是别人的专利,根本不清楚。或者说,莫不关心。导致许多标准制定后,号称自主知识产权权,却被别人指控知识产权侵权。
从防火墙标准,绿坝系统,龙芯技术,以及我们的TD。
看来,需要知识产权人员参与的地方很多啊!
2013/04/27 09:07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robinliu5
2013/04/30 23:0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robinliu5
所以,以后的竞争也要上档次了,纯拼价格的时代快过去了,知识产权从业者做好准备吧,以后就是拼你了!
2013/04/30 23:2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