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能这样解释吧
发布时间:2010.09.15 河南省查看:4712 评论:5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对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了规定,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第二自然段对其含义进一步明确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参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整理出:
A、权力要求书从说明书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B、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C、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D、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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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博村村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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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an116
2010/09/15 17:3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怒放的
2010/09/15 21:2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hangsf110
回复 1# zuh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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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A似乎有些瑕疵,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与是否能够实现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也未必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能够实现主要用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这个问题上。
可以假设,一个权利要求撰写得非常详细,一看就明白怎样做,但说明书却对相关内容只字未提,因此这个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你说这叫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了吗?
对于我们常人而言,指南上的叙述应该是非常严格的,我们尽量采用其原话,这叫做法言法语,只有那些真正的高手才可以试图诠释其内容。指南和许多法律的法条一样,当听到别人的说法与原话不同的时候,自己就要小心起来,这里面经常存在诠释的漏洞,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学家们常强调发言法语的重要性。
2010/09/17 21: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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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8 17:05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0 举报yuanyuhua
2010/09/19 15: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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