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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成了“人情腐败”的牺牲品

发布时间:2010.10.07 河南省查看:2692 评论:4

本专利成了“人情腐败”的牺牲品 前言 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于2003年2月2申请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发明专利,本专利于2006年3月8日获得发明专利权。本专利最大的技术贡献是:第一个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并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漏液和爆炸的技术难题。 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还取得了:电机功率因数、启动比提高了近一倍,产品最大制造功率提高了5倍,而制造成本降低到相关产品的50%以下,因此,它也取得了意想不到技术效果和商业效果。 本专利已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鉴定、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是乐清市重点科技扶新项目。且这些验收或鉴定均是由本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通过严格的、科学的审查程序审查后作出的,其科学性和先进性不应受到怀疑。 2008年本专利权人发现无效请求人公开仿冒销售本专利,于2009年初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申请。无效请求人以:仿冒产品使用的是压缩弹簧,而本利只有拉伸弹簧实施例;本专利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就是放弃压缩弹簧保护方案;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压缩弹簧方案等理由进行了答辩。但仍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463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42号)分别依法判定侵权。 请求人不服法院判决,于2009年5月25日以本专利缺少创造性的理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案号W402581),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进行了口审。在口审后的第七天,又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本次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一款及专利法22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次无效请求(案号W402926)共出示了4个证据,约20余条具体的无效理由。2010年2月3日,请求人又向复审委递交了5个证据,约20余条具体的无效理由。2010年7月14日口审了本案。2010年8月30日复审委抛开无效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理由,以①从实施例和附图中无法推知动静电极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②动静电极间未设置任何部件;③说明书记载的“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只是形式上与权利要求书一致的表述;④实施例与权利要求1矛盾,为理由全部无效了本专利的专利权。 本专利权人认为:复审委全部无效理由仅是实施例中未记载压缩弹簧方案这一理由的分解,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专利被无效掉的主要原因是复审委违背无效审理程序,删除、篡改当事人理由,使本专利成了“人情腐败”的牺牲品。 详情见http://zuh806-63.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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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0/10/07 23: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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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为难了,本贴该放入哪个版块呢?
    研究版块?显然楼主是来发泄不忿的;
    新闻版块?显然不是从公正的“记者”角度出发;
    灌水版块?恩,这个相对合适点。

    2010/10/07 23: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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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对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了规定,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第二自然段对其含义进一步明确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参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整理出:
    A、权力要求书从说明书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而不是以是否在具体实施例中直接记载为准;
    B、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C、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D、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现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专利权力要求和说明书相关叙述,可以对应整理出下述理由:
    A、“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这一叙述在原始说明书中有记载,更没有理由怀疑它不能实现。

    “弹性阻力装置”的下位概念包含压缩弹簧,将压缩弹簧放置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是能够实现的、是公知常识、是惯用手段、也无需对其进行举例说明。

    B、“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替代后,没有理由怀疑它的性能或用途。

    “弹性阻力装置”的功能是: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弹性阻力装置”无论是采用拉伸弹簧或压缩弹簧,都能实现这一简单、且是单一的功能。

    无效请求人采用压缩弹簧替代“弹性阻力装置”后,已生产出、且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定侵权的产品,就是该替换性能或用途最好的证明。

    C、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7和8 ,是相对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介绍证据1、5、7和8时,均采用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这一叙述。而相关证据的压缩弹簧,均未安装在动静触头(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请求人能推定相关叙述,被告也应能推定相关叙述。

    D、本专利最大的技术贡献是:第一个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并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漏液和爆炸的技术难题。
    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还取得了:电机功率因数、启动比提高了近一倍,产品最大制造功率提高了5倍,而制造成本降低到相关产品的50%以下,因此,它也取得了意想不到技术效果。
    本专利已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鉴定、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是乐清市重点科技扶持项目。且这些验收或鉴定均是由本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通过严格的、科学的审查程序审查后作出的,其科学性和先进性不应受到怀疑。
    从上可以看出,本专利是一个开拓性发明,而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的权利要求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2010/10/23 07:54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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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年华似水 于 2010-10-24 14:38 编辑

    zuh806 发表于 2010-10-23 07:54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对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了规定,即:“权利要求书 ...


    建议楼主看看指南里面所列举的开拓性发明的例子,
    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
    楼主的发明我不认为是可以比肩上述发明的开拓性发明。
    另外再次提醒下楼主,讨论业务问题是好事,有利于大家都熟悉业务,
    如果讨论腐败违纪等问题,建议直接发给纪委,不用发到论坛里了。

    2010/10/24 14: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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