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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无效审理的听证原则

发布时间:2010.10.08 河南省查看:2491 评论:1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即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但是,请求人依据该款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民三提字第2号)。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5节“听证原则”规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复审委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一项抽象规定,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只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项概括理由,是针对所有专利权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则是具体的和具有针对性的。所谓给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给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果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针对性,因而也就无从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民三提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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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要给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2010/10/22 12:3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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