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欧洲EESR中R43(2)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03 北京市查看:7217 评论:8
4个独权,两个装置,两个方法,审查员指出存在一个category下多个独权的问题,且同类的两个独权存在overlap,因此不符合conciseness要求(Article 84 EPC)及RR43(2)问题,同时针对所有独权都进行了检索及评价新颖性创造性。通常是这种情况只检索一个category下的一套权项啊。这个是什么情况呢?
该怎么答复呢?貌似没办法修改成一套权项,能争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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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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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jin
2013/04/04 19:31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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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欧洲的实践中争辩有通过的可能性吗?
鉴于审查员都检索了,如果只保留其中一套权项,应该那一套都可以吧?
2013/04/05 16: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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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可能审查员没有特别完整的理解技术方案。我以前有过争辩R.43(2)成功的经历。选一套的话,应该是都可以。但注意留下的两个独权(一装置一方法)要有单一性。
2013/04/08 20:58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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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04: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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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是从哪个角度争辩成功的呀?指南里3种例外第一种只涉及到装置权项,方法权项好像没办法用第一种吧?第三种general feaure 指南里举例都是化学的,电学的不知道可以不可以用呢?
单一性的判断标准和尺度跟中国一样吗?
谢谢斑竹啦~
2013/04/09 10: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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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没收到R.62a的通知书,直接发了EESR,而且审查员把四个独权用n个对比文件都评了一遍
2013/04/09 10: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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