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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发布时间:2010.07.27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6628 评论:17

主动修改到底能不能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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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不管啥时候修改,都不能超范围吧?

    2010/07/27 12: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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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递交申请前修改随便改 每人管
    要是递交了都不能超范围修改

    2010/07/27 17: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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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10/07/28 12: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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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问题记得讨论过很多次了。法三十三条说的超范围是指不能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包括说明书记、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都可以。不管是主动修改还是答复OA时修改,都要符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这是通常所说的不能超范围。

    引起混淆的原因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中对答OA时的修改做了进一步限制,即“主动删除或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请求的保护范围扩大”的修改在答OA时是不允许的。但是,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在主动修改中能被接受。

    注意原始记载的范围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比如原说明书记载了某个方案,没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可以在主动修改时加入,即使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

    2010/07/28 12: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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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个问题记得讨论过很多次了。法三十三条说的超范围是指不能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包括说明书记、权利要求书 ...
    qbee 发表于 2010-7-28 12:56



        LS这样的答复是很清楚,但也还是有容易造成混淆的地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专代从业者)来说,“超范围”是一个通用的技术用语,有其公认的特定的含义,指的就是违反法三十三条的问题。无论什么时候修改,只要不超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就算是扩大了保护范围,也不算是违反法三十三条,不算是通常意义上的“超范围”审查员只能不接受修改,而不能以三十三条为由驳回。

    2010/07/28 13:4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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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至于为什么要分是否在答OA时产生的修改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形并且分两种方法处置,这应该是和审查员是不是付出过审查劳动有关吧,没付出审查时怎么改都行,只要符合三十三条; 一旦付出审查了,就不能随便改了,否则就算符合三十三条,扩大了的保护范围还是会造成审查员白劳动。
    我自己的理解,不知靠谱否?

    2010/07/28 14:00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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