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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无效与侵权

发布时间:2010.06.28 广东省查看:4566 评论:1

看了论坛中的2篇关于外观设计中使用状态参考图作用的文章,想到了以下两个问题:

1、假设现有设计中有一个直板手机,另有一折叠手机外观专利(在后申请),在非使用状态下二者外观完全相同,那么折叠手机可能被无效吗?如果不能被无效,则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是有用的。
2、反过来,假设有一折叠手机外观专利(在先申请),另有一在上述专利之后生产的一直板手机,同样在非使用状态下二者外观完全相同,那么上述的直板手机有侵权风险吗?如果没有风险,则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其保护范围有影响。

PS:折叠手机外观专利文本中包含有非使用状态下的六视图和立体图以及使用状态下的六视图和立体图。

相关文章如下:
http://www.mysipo.com/bbs/thread-5527-1-1.html
http://www.mysipo.com/bbs/thread-560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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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还没人来,那我等不及了,抛块玉引石头来吧。

    对于假设1,折叠手机不能被无效。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5章: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翻盖手机符合“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

    “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翻盖手机和直板手机在使用状态中的外观区别还是明显的。

    以上是无效时的判断方法。

    另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翻盖手机在使用状态下的六视图和立体图是直板手机没有的,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反过来,假设2中,直板手机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下面有请石头(是钻石喔)登场!

    2010/06/28 19: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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