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发布时间:2009.02.25 广东省查看:10493 评论:23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期限指的是两个月啊,而后面又说"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里又说三个月,这是不是有矛盾啊??
对于加粗的两句话,如何解释??烦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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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l692
[6]思博省省长
主题:31 回帖:1182 积分:1030
Gary
其中,第一段话里面的已被驳回、已撤回、未恢复权利的,事实上是指这些驳回、撤回的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因为在驳回决定作出之后,专利权人有机会通过复审委员会进行救济,也即“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这个时间就是驳回决定已经作出,但是该决定尚未成为最终决定的时候,这个时间内,专利权人若提出复审请求,那么驳回决定将处于待决阶段,其效力尚未稳定,那么也就不能被称为“已驳回”了。
这样来看,上面的这些话其实说到底都是一个意思,即,在没有一个生效的决定确定该专利申请已经处于被驳回、视撤等状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在合法救济时间内选择进行分案申请的行为。
另外,那两个月的期限,已有说明是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而并非驳回救济的期限
个人理解,供楼主参考。
2009/02/25 14: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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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期限,“两个月”是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满足的期限;而“三个月”,是专利申请以某种原因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满足的期限。
其次,这个其次,参见Gary的分析。
2009/02/25 14: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tgl692
2009/02/25 15:0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Gary
2009/02/25 15:1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2009/02/25 15:3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ing_ke
2楼正解
2010/12/01 11: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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