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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6 中国香港查看:3061 评论:21
评论列表
rayluk
2018/04/16 22:08 [来自中国香港]
siceng
2018/04/17 09:03 [来自北京市]
CranberryTrap
2018/04/17 09:12 [来自黑龙江省]
2018/04/17 09:13 [来自北京市]
sase690
2018/04/17 09:18 [来自浙江省]
2018/04/17 09: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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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主题:37 回帖:251 积分: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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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_HQ9zsI_0189
2024-04-28 18:39:12
有没有说说专利代理正常工资应该都是多少的
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rayluk
我原来看到的答案都是C找到比B申请日更早申请的就可以, 那么A可以作为C实施的现有技术, 用A做现有技术抗辩是成立的,
也就是这里的现有技术要以C为基准.
但有个朋友说, 去年还是前年做了一些修改, C要找到比B申请日更早公开的,
A不可以作为C实施的现有技术。用A做现有技术抗辩是不成立的,
那么等于回到B的基准上,
只要不对B构成现有技术的, 都无法让C可以现有技术抗辩.
到底哪个才是正确的? 后者显然会有很多漏洞出来, 因为A专利申请还未公开, 到时有人申請B1B2B3出来, 不是连A专利方都无法实施自己的专利方案了?
2018/04/16 22:08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siceng
2018/04/17 09: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CranberryTrap
咦,正常来说A肯定不构成B的现有技术啊,如果非要用现有技术抗辩,只能用A以前的现有技术。
不明白你说的后者的漏洞在哪,A专利可以正常实施啊,如果B1 B2 B3也授权了,那说明A 和 B1B2B3的权利要求里不存在相同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一样(相同方案只授予一项专利权),没什么冲突。如果存在相同的技术方案,那审查阶段肯定会要求B1B2B3修改权利要求,使保护范围不同,这种修改只会缩小保护范围。 而且这种情况下B1B2B3要实施自己的方案,也会落入A的保护范围,这么看来A好像也没什么损失。
2018/04/17 09:12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siceng
楼主的问题是比较偏重诉讼方面的。
2018/04/17 09:1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ase690
2018/04/17 09:1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siceng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摘要中归纳出了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其中第一部分专利案件审判第8点明确提出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条件,具体表述为:在再审申请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88号】(简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在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抗辩成立。http://www.sohu.com/a/195807566_221481 http://lawyers.66law.cn/s2916f4f349e20_i418862.aspx
2018/04/17 09: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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