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
发布时间:2019.03.02 中国香港查看:2039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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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luk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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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9647_Xhv997
2024-11-27 07: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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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评论 1 -
小龙女
2024-12-03 1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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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评论 0
李工仲明
你申请的a是汽车发动机,实际上还是隐含公开了有a的汽车。因为你的这个a也没有给别处用去。再申请有a发动机和b车轮的汽车,还是没有新颖性。
如果a只是一种座椅,并不意味着就公开了这样的有这种座椅的汽车。再申请有座椅a和车轮b的汽车,还是有新颖性的。
2019/03/02 17:4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rayluk
谢谢李工!
我们的部件是梳子的梳齿部份, 产品是梳子, 梳齿专利在先申请, 产品专利在公开日前申请, 即后者是有创造性的.
梳齿有新颖性, 带梳齿的梳子也是一定有新颖性的, 不过前者是下位, 当然下位破坏上位, 只是前者是部件, 后者是成品, 但前者也是可以单独销售和替换的, 也可以配在梳子上成为成品, 只是我们没有说明它可以单独销售和替换这个内容.
这样是不是可以有机会?
2019/03/02 18:02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李工仲明
公开了梳齿,是不是意味着公开了具有这样梳齿的梳子?这一点我并不完全确定。
另外,附加的特征b,是不是完全一点儿一点儿限制作用都没有?
我举得例子,汽车,是一定要有车轮的,不可能没有车轮。没有车轮就不叫做汽车了。
2019/03/02 23:2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rayluk
李工, 或者可以这样说, 在后申请的产品是梳子, 其一定会有梳齿, 但梳齿并不限于仅用在梳子上, 它可以用在直发器上或者风筒上, 让直发器或风筒具有梳理功能. 这样的话, 是不是梳齿就不算限定了梳子?
还有一点, 我们在梳齿的专利中, 背景技术有提到梳子的梳齿这一句话, 这个文件算不算公开了具有梳齿的梳子?
2019/03/03 10:51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Dante蛋挞
我觉得还是要先明白,抵触申请是来评判新颖性的,所以一定要从新颖性的评判标准来理解你这个情况
相当于说
在先申请公开了A1,这个A1是A的下位概念
在后申请公开了A+B
那么这个情况,我认为是没有破坏新颖性的,因为在后申请还公开了B,当然你必须要确定,在先申请完全没公开B或者是B的可替换的惯用手段,因为如果在先申请但凡公开了B或者是B的可替换的惯用手段,那么情况就会变成:
在先申请公开了A1+B,这个A1是A的下位概念
在后申请公开了A+B
在这个情况下,下位概念必然是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的,所以是构成抵触申请的。
另及:
1、公开指的不止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公开,也包括说明书中的内容,甚至包括说明书附图中“隐含”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得出的内容。
2、B的可替换的惯用手段,大概就是比如B是十字螺栓,而公开的是一字螺栓,那么两者的区别并不能证明新颖性,详情见审查指南中对“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说明。
大概就是上面这个意思。
2019/03/03 12: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觉得很悬。
2019/03/03 12: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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