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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实务129分复习10天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17.12.01 四川省查看:3027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sujuanchang 于 2017-12-1 22:14 编辑

首先声明不是我考过的,是我家陪考老公考过的,我喊他写的经验贴。供大家参考学习。实务考前他在公司写过技术交底书。14年他按照专利文件的样子写过一个交底书,代理没怎么改直接提交了并且授权了,这是他唯一一次接触。16年陪我考法律,他也是先过了,而我差几分,今年接着陪考,他过实务,我过法律92+73险过。




顺利通过实务考试,129分比预期还是高了不少,回过头来总结下,想说两个方面:1,如何复习准备;2,临场感受
1,关于如何复习准备
首先,相对于法律知识考试,需要背诵的其实并不多,而且根据自己的分数预期,还可以分为必须背诵和非必须背诵的法条,后者主要是用于应付简答题。
实务考试的题型及内容,包括五大部分:
1,权利要求书撰写(必考)
2,说明书撰写(今年第一次出现,但比较简单)
3,审查意见答复(主要是注意与无效答复的区别,了解审查的相关法条,从考试的角度,基本是常规的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独缺,A26.4等等)
4,无效申请
5,无效答复
实际考试时,出现过几次分析客户自己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今年还有说明书的分析,但本质上和无效申请、审查意见没有什么区别,考试范围也就是这些。
因此,必须背诵的法条,无外乎:
定义:A2.2 A2.3(外观没考过)
三性:A22.2 A22.3(实用性也不考)
说明书内容:A26.3
权利要求书内容:A26.4
单一性:A31.1 及单一性的详细说明R34(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
独缺:R20.2
无效理由范围:R65.2(需要知道A45
A38(驳回依据)及R53(审查的实质性缺陷,可与R65.2对比)
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的修改(不用记法条,但需要会用)
与简答题相关的:
A25.1(考过一次),
A33+R43.1(修改超范围),
R22(独立权利要求形式条件,考过一次))
R42.1(分案申请)
归纳一下,背了下面的法条,考前最后默写的是黑体的那些,如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专利法》第九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及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及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整理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独缺)和43.1(分案超范围)
《专利法》:5.1(二违一妨),5.2(遗传资源)
25.1(排除的保护主题)
2.22.3(定义)
20.1(保密)
22.4
26.3(公开不充分)
26.4(不清楚,无依据)
22.2
22.3
33(修改超范围)
9(重复授权)

2017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的权利要求修改调整,合并改为进一步限定,参考:
https://zhuanlan.zhihu.com/p/27048294

其实需要死死背住的很少很少,我从来没有了解过实务考试,这次也是作为陪考,所以我是从实务分册开始看的,基础学习大致用了3个学习日,每天早中晚各两个小时,一个人在家,看累了就睡一觉,第一天为了背法条,晚上大概用了4小时,之后就想起来看看(背单词的方法)。后面就是分析真题,基本近2002年以来的都看过,重点分析的是近5年的,考前实际写了两个。
如果有时间,像我一样,看看实务分册,会好一些,因为它把法条及如何应用,解题思路给你详细说明了的,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何况变得很小。主要需掌握的: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首先是基本理解材料,它是做什么,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实质性内容,在此基础上:
1,分析对比文件,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的共同部分,就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区别的部分就是特征
2,分析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这次考试应该是4个,一般来说,就是看看这4个从属关系,然后用递进的方式来写从属权利要求,一般需要概括的,说明书材料里都有,不用自己想像,也千万不要自己想象。
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宁愿保守,也不用冒进,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直接从实施例里面抓出来即可。唯一要搞清楚的就是实施例之间的关系,有些是并列的,有些是递进的。一般并列的,会在简答题再考你单一性和分案,撰写一个新独权和解释原因。

简单地说,这类题的关键是写对独权,写对独权的要务是找对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而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个原则: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越接近越好。
然后就是分析多个实施例,写好从权,以不出原则性错误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多一点。

关于无效答复和无效申请以及审查答复,个人觉得可以归为一类(需要注意无效不能使用单一性,换言之,需要知道无效与答复审查的法条差异,不过它们大部分相同,减少重复记忆)
这里面的套路其实变化不多,我当时主要准备无效(因为审查指南变更),结果没考,但是基本的答题方式是类似的:
1,  材料判断
第一步是时间,指出抵触申请的材料,进行标记,这里严重提示PCT的抵触申请,论坛中有些是错误的。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相关的还要考虑优先权,有一年考了一个复杂一点的就是某一条权利要求是抵触申请,而其它的不是。
另外就是无效答复时,对方提供证据的时间(1个月)
2,新颖性的判断
关键是单一对比,
如果去肯定,指出区别
如果否定,说明全部相同或等同(仅仅是文字或定义差异)
3,创造性的判断
三步法:
1,找出最接近对比文件
2,指出区别技术特征
3,肯定或否定创造性
如果去肯定创造性,就指出另一对比文件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不同,其中分成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层次来说明
如果去否定创造性,就说明另一对比文件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相同或相近,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层次来说明
模板太多
4A26.4的应用
短短一款,有两个层次: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个用于指出很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往往是结构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书没有限定,而说明书限定了。
第二就是,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个一般是考引用关系错误,导致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独缺R20.2.
这个一般是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完整写入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这个对比最接近现有技术就很清楚了。

其它考得比较少,例如A25.2,记得出现过一次,关于疾病诊断的。

最后来说说,这次考试的体验,其实拿到材料和题目,第一感觉不太好,因为预估是会考无效,尤其是无效答复(理由是今年刚改了审查指南),第二是PCT也特别准备了,头一天考得比较多。这是题目方面的第一感觉,不过细看,4道题,
简答题是送分(在我看来也是**,要么全对,要么全错,关键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找得对不对),坚持3步法应该就问题不大
第二题是说明书相关的,虽然法条没有背,但我在《实务分册》都基本看过,而且不求满分嘛,题目也比较简单,就答了几个基本方面。
第一题和第三题是常规题目,第一题是分析客户的权利要求书,基本上就是把创造性,新颖性,A26.4用上去就可以了。其中,我答题时在创造性和新颖性方面有点拿不准,但这个时候只要坚持选择新颖性就用单一原则,创造性就用三步法组合就可以了。
整个考试,我都在纠结,对比文件12到底谁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我觉得两个都说得通,当然最终我用的是对比文件1(虽然快结束前,我突然觉得对比文件2更讲得通,也不管了)。
第一题,想说一点是按照惯例,应该是每一条都有问题,结果有一个权利要求很多人包括我都觉得没有问题,但考试中我用创造性否了它,因为可以认为是简单的形状替换。

至于第三题,权利要求的撰写,就是常规方式,不过我还是反复改了几次,用比较保险的写法。本次考试个人觉得最困难的是确定对比文件12到底谁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我不知道是不是两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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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7/12/01 14: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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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经验贴写到这种程度,你的129分实至名归,感觉给你分数都给少了,写的很好,总结的很到位。

    2017/12/01 14:09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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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7/12/01 14: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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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厉害

    2017/12/01 14:5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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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佩服。淘宝上看  实务分册分专业,处于考试的需要,应该看哪个专业的,机械专业吗

    2017/12/01 15:1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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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纠正一下楼主的一个小错误,独权却必特是细则R20.2

    2017/12/01 16: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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