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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用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09 广东省查看:1858 评论:0

“禁反言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用探讨  

基本案情
广州某知名磁性材料企业A,诉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与广州某贸易企业C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该案立案后,针对两款涉嫌侵权产品,本诉讼代理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51230日、201618日,组织原告与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就本案所涉专利技术鉴定事宜进行询问。在18日的询问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指出《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名册中能进行专利技术鉴定的机构仅有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和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两家鉴定机构,原告推荐前者,而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则推荐后者。由于双方无法就选定同一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120日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了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原告和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均予以确认。
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于20167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中一款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的保护范围。
鉴定意见作出后,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以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未出具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执业证等理由否认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本诉讼代理人职责当庭依据“禁反言原则”进行回应。
最后,一审判决中,针对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否认鉴定意见书效力的理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并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中一款产品侵权成立,判角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赔偿50万,被告广州某贸易企业C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专业点评:
“禁反言”(或“禁止反言”)原则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estoppel,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禁反言”的概念或提法。“禁反言”的制度设立,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为“禁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以规避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前后矛盾行为给诉讼程序安定性带来的干扰,以及破坏对方当事人基于当事人的承诺产生的信赖利益。
本案中,在鉴定机构的遴选过程中,原告推荐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发展中心,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推荐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在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法院按照正当程序进行摇珠选择,摇出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后,双方均表示确认。然而。在鉴定意见书出来之后,被告宁波某新材料企业B反悔,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不合理的质疑,并否认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按照程序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其“反言”行为扰乱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破坏了原告的合理信赖利益,最后法院对被告针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否认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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