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务中的无效修改题
发布时间:2017.10.25 山东省查看:1500 评论:10
独1:包括特征A
从2:还包括B
独3:包括特征C
已知:独1、从2无新颖性,独3有新颖性
疑问:
1. 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可以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将特征C加入到独1中,从而将独1变成独3的从权,然后从2再引用独1吗?还是只能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删除独1和从2?
我觉得无效期间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中,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如果把独3的特征C加入到独1中,则必须把C从独3里删除,相当于将C从独3中剪切的独1中,而不能使C继续保留在独3中了,那这样一来,新的独1的保护范围相比于直接将独3作为新独1要小,所以这道题只能是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删除独1和从2吧~
2. 请求人提出独1对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并且成立。
那么在意见陈述书中,我如果直接把独1删除了,那么是不是就不用论述独3对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问题了?而如果我把独1修改为了独3的从权,那我是不是只需要论述新的从权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就可以了?
望大神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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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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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
2017/10/25 13:3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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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13: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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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A+B
权2引权1:C+D(即包括A+B+C+D)
权3引权1:E+F(即包括A+B+E+F)
那么修改时可以将C补入权1中,形成:
权1:A+B+C
权2引权1:D(即包括A+B+C+D)
权3引权1:E+F(即包括A+B+C+E+F)
也就是说,权2将C拿出去后,还是保留了特征C,所以上面两项独权之间互补的情况也是可以保留的,即形成:
新独1:包括C
新从2:包括A+C
新从3:包括A+B+C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2017/10/25 13: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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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是需要说明书里有A+C、A+B+C的技术方案才行
2017/10/25 13:5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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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倾向:只能将独3作为新独1
2017/10/25 15:4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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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依据吗?
将独3作为新独1肯定是可以的,但就是怕得不全分~
2017/10/25 19:0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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