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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务中的无效修改题

发布时间:2017.10.25 山东省查看:1500 评论:10

一道题,如下:
      独1:包括特征A
      从2:还包括B
      独3:包括特征C
已知:独1、从2无新颖性,独3有新颖性
疑问:
1. 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可以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将特征C加入到独1中,从而将独1变成独3的从权,然后从2再引用独1吗?还是只能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删除独1和从2?
      我觉得无效期间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中,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如果把独3的特征C加入到独1中,则必须把C从独3里删除,相当于将C从独3中剪切的独1中,而不能使C继续保留在独3中了,那这样一来,新的独1的保护范围相比于直接将独3作为新独1要小,所以这道题只能是将独3作为新独1,然后删除独1和从2吧~
2. 请求人提出独1对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并且成立。
      那么在意见陈述书中,我如果直接把独1删除了,那么是不是就不用论述独3对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问题了?而如果我把独1修改为了独3的从权,那我是不是只需要论述新的从权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就可以了?
望大神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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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关于对一个疑问,我觉得在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里,只说了可以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规定是从权还是独权,所以理论上两项独权之间应该是可以将技术特征互补的。现在的问题就是两项独权互补之后,还能不能分别保留那个给出去的技术特征?就比如上述问题里,独3把C补入了独1的话,是形成了包括C的独3和包括A+C的新从2,还是只能形成包括A+C的独1?

    2017/10/25 13:3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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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而且在说明书里是有A+C这一技术方案的

    2017/10/25 13: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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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仔细想了想,好像是可以分别保留的。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中,给出的例子是:
    权1:A+B
    权2引权1:C+D(即包括A+B+C+D)
    权3引权1:E+F(即包括A+B+E+F)
    那么修改时可以将C补入权1中,形成:
    权1:A+B+C
    权2引权1:D(即包括A+B+C+D)
    权3引权1:E+F(即包括A+B+C+E+F)
    也就是说,权2将C拿出去后,还是保留了特征C,所以上面两项独权之间互补的情况也是可以保留的,即形成:
    新独1:包括C
    新从2:包括A+C
    新从3:包括A+B+C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2017/10/25 13: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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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傻傻 发表于 2017-10-25 13:53
    仔细想了想,好像是可以分别保留的。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中,给出的例子是:
    权1:A+B
    权2引 ...

    当然还是需要说明书里有A+C、A+B+C的技术方案才行

    2017/10/25 13:5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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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ywwxk 于 2017-10-25 15:42 编辑

    本人倾向:只能将独3作为新独1

    2017/10/25 15:4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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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ywwxk 发表于 2017-10-25 15:41
    本人倾向:只能将独3作为新独1

    有什么依据吗?
    将独3作为新独1肯定是可以的,但就是怕得不全分~

    2017/10/25 19:0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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