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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代理人实务独权撰写

发布时间:2017.10.23 英国查看:1468 评论:9

我想问: 2014年的实务独权特征部门能不能不把消声结构的位置及特性概括而是直接写成: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还设有消声结构(9)。 而接下来, 从权2中概括一下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净化器, 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设置在第二过滤网上并由吸音材料制成。 有人能帮想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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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领个果子,跑路

    2017/10/23 13: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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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7/10/23 13: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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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这样的独权1,不符合26-3款,权利要求应当清楚限定,缺少连接关系,消声结构设置在哪呢?只要丢到壳体内就行了吗;另外这样也有可能缺乏创造性,简单的设置一个消声结构,容易是从其他发明中得到启示

    2017/10/23 13: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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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权1不能这样写

    2017/10/23 14:1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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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第二次做2014实务撰写题的时候权1写的还跟楼主写的一样,这就是看相关实务视频的后果,抄习惯了,其实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缺必特,没有限定消声结构的位置特征,估计要扣点分吧

    2017/10/23 15:1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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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津小威 发表于 2017-10-23 15:12
    我第二次做2014实务撰写题的时候权1写的还跟楼主写的一样,这就是看相关实务视频的后果,抄习惯了,其实这 ...

    哦,这样

    2017/10/23 16:13 [来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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