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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细节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1 四川省查看:2142 评论:6

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这里面的“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具体是指什么描述,请教各位大神,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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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新人来凑个热闹,我的理解可能也不透彻哈
    举个例子就是
    一个产品A,其特征在于:所述A还包括了B,所述B是用来给A提供能量的
    “所述B是用来给A提供能量的”就是不必要的描述

    2017/09/21 15:4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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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errol 发表于 2017-9-21 15:41
    新人来凑个热闹,我的理解可能也不透彻哈
    举个例子就是
    一个产品A,其特征在于:所述A还包括了B,所述B是用 ...

    这么说来  实际操作中 经常用到不必要描述

    2017/09/21 15:4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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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是灯泡,B是电源,A与B连接(B是用来给A供电的)
    括号就是非必要的;
    你可以写成,A是灯泡,B是用于给A供电的电源,A与B连接。

    2017/09/21 15: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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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另一种情况就是,一根管,截面为矩形;你不必介绍他为什么是矩形,只需要在说明书中说明。

    2017/09/21 15: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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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对所要保护的主题不构成技术特征,即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

    2017/09/30 17:34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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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Ferrol 发表于 2017-9-21 15:41
    新人来凑个热闹,我的理解可能也不透彻哈
    举个例子就是
    一个产品A,其特征在于:所述A还包括了B,所述B是用 ...

    也是新人来凑热闹,我认为如果“B是用来给A提供能量”如果能对技术方案起到进一步限定的作用(比如惯用技术手段中B不是用来提供能源),这个有没有比必要写就要看不写会不会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了,但是如果B是电池或者其他提供能源的装置,那这就是纯功能性限定了,就完全不必写了

    2017/11/17 14: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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