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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非正常申请?推测一下专利局是怎么判断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自觉规避一下。

发布时间:2017.09.19 未知属地查看:10725 评论:22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备用号 于 2017-9-22 08:15 编辑

怎么判断非正常申请?

推测一下专利局是怎么判断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自觉规避一下。

一、非正常系列申请,应该指的是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可以合案,却分开申请。
从最近流传的专利局的判断标准看,其中一种情况是这样的:
两个同日申请案子,其独权相比,只有简单的特征区别,从其中一个方案可以容易推知另一个方案;
即:A是B的特征的简单替换,或作了简单的特征添加。

类似的,可以推知,增加了一些简单特征,或仅仅是作为下位概念,就分开申请,也是故意多拿证书,也是非正常系列申请。

二、怎么解决在没有判断创造性的前提下判断“单一性”、判断“可以合案”或“应该合案”
首先可以认为,申请人认为两个独权都有创造性(不然他不会这么写权利要求书),
他知道两个独权差不多,或他知道从一个可以容易地推知另一个,

那么他应该知道两个权项具有相同或相应的区别特征,因为:
不妨设A是B的特征子集,或对这个特征子集作了简单的特征替换,
如果A中包括了区别特征,那么B中必然也包括

或者分两种情况说:
1、A权项跟B权项特征一样多,二者严格对应,有若干个特征不同;
2、A权项特征少些,B在A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征。或把对应A的特征修改了若干。
那么,A中必然有区别特征,
那么,B中也会有对应的区别特征(当然B中还有其他的区别特征)。
所以,二者有共同的或对应的区别特征,所以二者有单一性。

所以,他应该知道这两个案子有单一性;
即:别人可以推知“该申请人应该知道这两个案子有单一性”,
可以推知“该申请人应该合案申请”、“他故意分案”、“这是非正常系列申请”。

当然,也许他没查新,或犯了其他错误,事实上A不具备创造性,甚至B也没有创造性,可能被驳回或无效;
但两个专利仍然是非正常申请。

就是说,打击非正常申请,打的是“申请人认为有单一性但分开申请的恶意行为”,这个判断发生在实审前,并不基于案子真正的单一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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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备用号 于 2017-9-22 08:15 编辑

    "就是说,打击非正常申请,打的是“申请人认为有单一性但分开申请的恶意行为”,这个判断发生在实审前,并不基于案子真正的单一性、创造性。"

    fyf860106对这个概念模糊,还发生过误解:
    我在评fyf860106的4个同日申请的专利(后来又分案24个)时,说过他这4个专利有单一性,没必要分案;后来我又说他这4个专利(独权)没创造性;
    然后他以“没创造性怎么有单一性”为由说我自相矛盾,其实就是误解了“审查非正常时(看能不能合案申请)所说的单一性,并不基于实审结果那个可能的单一性”。
    好像有点绕,但我没法解释更清楚了。但相信多数人可以看明白。

    2017/09/19 23:4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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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yf860106,过来检讨一下

    2017/09/22 08:0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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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7/09/26 11:48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
  • 第4楼
    @fyf860106

    2017/10/12 23:1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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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yf860106 不要装死,过来露个头,说两句

    2017/10/14 15:3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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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找个熟人问一下。还有就是,既然是从事这个行业的,审查意见所表露的信息应该是一目了然。
    一份专利“吃麦当劳甜筒”,审查意见说“没有公开这个甜筒是从哪下口,本领域吃货不会吃,所以公开不充分”,你说这种审查意见代表什么?
    当然,打的比方有点夸张,但是对于专利领域从业人员来讲,目前审查员下的某些审查意见就形同儿戏,让人耻笑。

    2017/10/15 14:27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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