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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需要缺省主语吗?

发布时间:2017.07.13 湖南省查看:2145 评论:3

方法权利要求是需要缺省主语吗?另外,缺省了主语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主体是一个吗? 比如: 方法权项:设置并保存。 系统权项:管理器设置;存储器保存。 在方法权项中,设置和保存的主体缺省,是否代表着其执行主体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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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个问题我也困惑,在老师教我写案子的时候,是要带上主语的,不然会不清楚;而我看到的很多案子,大部分都不带主语,而我觉得不清楚。可能对应方法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觉得清楚吧。

    2017/07/13 13: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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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认为步骤是清楚的, 至于谁是执行主体,方法权项不限定,
    说明书可以解释执行主体为A或B等等。

    2017/07/13 14:1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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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主语不一致的建议不要省略主语,一般来说,省略执行主体,也就是单侧撰写的问题,好处是后期方便维权。
    单侧撰写就是通过对动作描述进行转换,使得主语一致,这样可以省略主语,这种在通信类的案子里面遇到的比较多。
    比如:A发个消息给B,B对消息分析后,将分析结果发送给C。
    写成:
    S1. (B)接收A发送的消息;
    S2. (B)分析所述消息;
    S3. (B)发送分析结果至C。


    我给你一个参考的专利吧,这个案子在单侧撰写问题上写的还是蛮好的
    CN102638797A
    接入无线网络的方法、终端、接入网节点和鉴权服务器
    华为的案子

    2017/07/31 23:0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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