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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分号连接的两个句子之间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10 湖南省查看:6924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Xsum1else 于 2017-5-10 14:13 编辑

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中写到: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XX完成一项任务;
其中XX包括:
A;
B;
C。
这种情况下,审查员认为,在对XX进行描述时,使用“包括”又连用了多个分号,但是没有明确是“和”还是“或”的关系,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我认为“其中XX包括:A;B;C。”应该是一个集合,由上一句的“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XX完成一项任务”完成择一或者择多,所以想问下,如果增加“和”,会不会存在问题?我看下面这个帖子感觉大家各执一是,没有定论,所以特意来问下。
权利要求分段和分号的作用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0432&fromuid=144644
(出处: 思博网)

求诸位资深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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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如果是用“和”,那么就不存在择一的情况了,就是A+B+C这种情况了。当然这是通常的理解。
    根据语法上来分析”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XX完成一项任务“这句,本身就是有择一择多的意思,在这里,在语义上讲,择一和择多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个”“是选择的意思,即,和本身是有表示选择的解释。因此,你权利要求里的最后一个分号就算是改为”和“,根据前后语义,其仍然是表示选择关系的。当然,如果你用”或“来代替”和“就有点别扭。比如:一种电子产品,所述的电子产品包括:电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这里的”和“当电子产品是表示并列关系,但是对于一种电子产品来说则是在电子产品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即在电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进行选择。如果写成一种电子产品,所述的”电子产品包括:电脑、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则不太合乎语言习惯。
    当然,如果你选择用”和“又担心这个和会变成限制,那么,你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上述意见,表明你这个”和“的意思是表示选择关系,这样即使将来涉及侵权诉讼时,由于你已经在审查意见中清楚的表示了你的意思,那么,就按你的意思表述。
    和本身也用于表示选择的意思,在一些语法著作中都会有相关的记载的,你可以放心。比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和作为连词,表示选择关系,相当于“或”〖or〗。如:去和不去,由你自己决定 。
    ---------------以上欢迎拍砖

    2017/05/10 20: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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