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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1新加入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依然是惯用手段,应该怎么继续争辩?

发布时间:2017.03.20 湖南省查看:1276 评论:2

OA答复中,在权1新加入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依然是惯用手段,应该怎么继续争辩?如果从不能将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各自评价的方面来争辩,是否有意义?如果有意义,具体怎么个表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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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争论该手段是不是惯用的。
    2、可能会有意义。
    3、说明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多么多么紧密。

    2017/03/20 10: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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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二部分>第四章
    3.1审查原则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可以自己给出一些参考文献证明该特征不是惯用手段,事实惯用手段是别的手段。

    2017/03/20 11:0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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