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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8 吉林省查看:6421 评论:2
标签: 外观设计 专利权 logo 产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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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皮蛋
2017/06/12 12:59 [来自浙江省]
wzh08340101
谢皮蛋 发表于 2017-6-12 12:59《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 ...
2017/06/21 09: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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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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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9682_hjgcoi
2024-08-27 13:14:54
郑州有不编的代理所吗,希望同僚们能推荐几个,非常感谢
邢捕头
2024-09-10 16:52:39
非正常没完没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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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皮蛋
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据上:
#情形1:如果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有LOGO,被控侵权产品无LOGO。#
则需要综合判断该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即相同或近似,则侵权,否则不侵权。
#情形2:如果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无LOGO,被控侵权产品无LOGO。#
无其他区别设计特征则侵权。
#情形3:如果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有LOGO,被控侵权产品有LOGO。#
若LOGO相同或近似(如LOGO占整体比例较小),无其他区别设计特征则侵权。
#情形4:如果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无LOGO,被控侵权产品有LOGO。#
情形4A:如果涉案专利为单纯形状设计要素(没有图案设计要素),则不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上图案(即LOGO等),无形状区别设计特征则侵权。
情形4B:如果涉案专利为形状设计要素+图案设计要素,需要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设计要素(即要考虑LOGO),区别不够显著则侵权。
2017/06/12 12:5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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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09: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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