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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补正的研讨(绝限已过,审查员打电话后确定的方案)如何递交

发布时间:2017.06.05 北京市查看:3058 评论:7

目前有一个问题,就是审查员已经在17年2月4号发过的三通,答复已经克服创造性的缺陷了,但是由于当初撰写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审查员再次打电话过来让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然而,由于三通的绝限是04.19(已添加15天的邮寄时间) 然后如果现在递交上去的算是主动补正还是意见陈述书?又有什么样的理论依据? 本人仅在审查指南的5.1.2.3节中 找到关于“可以视为被接受的修改” 就是想知道应该递交一份什么样的补正,法条又是哪一个?

标签: 电话 创造性 如何 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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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婶岔媛喜欢让你算作是主动修改,你就按照主动修改算吧。

    2017/06/05 15:2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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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严格说来,他们的让你算作是主动修改的建议是违背事实的。实际上,其主要目的是给自己减少负担。

    2017/06/05 15: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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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5 15:20
    婶岔媛喜欢让你算作是主动修改,你就按照主动修改算吧。

    额……好吧

    2017/06/05 15: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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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5 15:21
    严格说来,他们的让你算作是主动修改的建议是违背事实的。实际上,其主要目的是给自己减少负担。 ...

    额……好吧……的确是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才会有此疑问……

    2017/06/05 1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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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你严格的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你写成某年某月的电话通知书,我不确认现在cpc是否还接受填写这样的内容。
    而且,如果婶岔媛也严格的按照规矩来办事,他也需要再搞一个档案,以记录电话通话的相关内容的。显然婶岔媛不喜欢这么麻烦,所以建议你用主动修改的方式。

    2017/06/05 15: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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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梦恋伊 发表于 2017-6-5 15:47
    额……好吧……的确是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才会有此疑问……

    审查指南有依据。你在第二部分第八章,去搜索电话俩字。

    2017/06/05 15:4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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