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程序中,提分案申请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2.12.17 日本查看:8217 评论:6
审查指南中规定,复审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提出分案申请。
此处的复审期间的定义是什么?如果申请人已收到复审决定,此时还能再提分案申请吗?还是只能提行政诉讼后,才能提分案申请?
补充:刚看了审查指南“复审程序的终止”那一块,其中对复审终止的一个情况的描述如下: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是不是说,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复审程序未终止,即还可在这个时候提分案申请,这样理解对吗?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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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_jp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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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2/12/17 16: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ip_jp
即可以,对吧?
刚搜了下贴,以前有个帖子好像也说可以了,问题解决,谢谢!
另外,我想再确认一个别的问题,如果提分案时,把在原案中因被审查员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删除的权利要求项,在分案时,还是可以放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对吗?
2012/12/17 16:40 [来自日本]
0 举报一梦千寻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包含还保留在原案申请中请求审查的权利要求。
楼主所述的母案删除的权利要求,是可以放在分案权利要求书中的。
但是,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不得超出原案申请原始公开所记载的内容。
以上面这一段话的理解:
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从母案删除的权利要求项,放在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中也还是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2012/12/17 19:5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李工仲明
包含还保留在原案申请中请求审查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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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我倒认为分案申请可以包括还保留在原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过怎么在原案申请中怎么把他删了,似乎到是个问题,尤其是当过了主动修改的时候怎么办。我确实没想好。
2012/12/17 21:2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一梦千寻
你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我只能跟贴学习了。
2012/12/17 21:4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是说,分案申请递交的时候可以有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但关键是要从母案中删除这些权利要求。
最后都授权时,肯定是不可以重复的权利要求的,这点毫无疑问。
2012/12/17 21: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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