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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的理由不写,之后再单独提出,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4.04.15 日本查看:7643 评论:28

如题。还请大家帮忙解答。 因为担心来不及准备理由部分,可不可以先提复审,之后再递交复审请求的理由? 还是不提交理由的话,复审请求会不被受理? 如果可以之后提交的话,需要在什么期限内以什么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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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难道还可以这样的啊?

    2014/04/15 18: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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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个复审还这么费劲干嘛?

    2014/04/15 18: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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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理由就提,没理由就别提了呗

    2014/04/15 18: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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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Gary ,您是复审委的,还是您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2014/04/15 18: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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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首先,提复审的准备时间有3个月以上,还是满充分的,一般来说,不至于时间不够。
    按照楼主的假设,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真的没有时间准备了,那么也要看所谓的复审请求不提出理由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形式审查-受理阶段:
    1、如果啥理由也不写,那么形式要求都不能满足,如果是面交发现了,可能就会要求至少明确理由,不是面交,也会发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
    2、简单写了点儿理由,比如说明了法条啊,明确诉求是请求撤销驳回决定之类的,就可能直接进入后续程序。
    合议组审理阶段:经过之前的程序,现在至少是有了一个简单的理由陈述,就会正常进入合议组审理阶段。
    对于复审请求人来说,这种做法损失了一次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陈述自己复审请求理由的机会,因为经过了第一次复审请求意见的听证,复审委通常已经基本完成了听证程序,可以择机作出审查决定。
    后续的审查中,复审请求人应该按照复审通知书所提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答复,而不能任意陈述理由了。

    总之,总结一下,首先,必须要有理由,至少也得是一个简单说明了申请复审请求的诉求的理由;其次,如果不详细陈述,那么复审请求人在程序中,实质上放弃了一个能够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

    2014/04/16 09: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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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Gary好详细,好专业,赞一个。

    2014/04/16 10:0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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