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答复OA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A删除,换成区别技术特征B,的修改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3.10.22 日本查看:4651 评论:8

答复一通时,将区别技术特征A加入了权利要求1,使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结果,二通来了,指出区别技术特征A未记载在本申请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中,因此优先权不成立。 并且引用了优先权日后、本申请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2来驳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 请问,答复二通时,可否将现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A删除,换入本申请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中有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B,使其优先权成立,从而排除对比文件2成为现有技术。 这种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是被允许的吗?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建议你改之前跟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毕竟你这么做有点像是在调戏她……

    2013/10/22 17:3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有的时候审查员是会不乐意的。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要求,根据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原则上怎么改都可以,只要不超范围就行。

    2013/10/22 19:2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当然可以,你这么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

    2013/10/22 20: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谢谢大家回答~~那我这样试试

    2013/10/23 09:09 [来自日本]

    0 举报
  • 第5楼
    修改是没有超范围,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中,审查员做了那么多工作,你一下子就把之前的工作给推翻了,很容易把你的申请给驳回的。换个角度,你扯下了这个区别技术特征A,那么审查员也可以将之前的对比文件拿回来。

    2013/10/23 12:0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可以的,这种修改方式本身是不超范围。
    审查员并没有理由拒绝这种方式修改。

    2013/10/23 16: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