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技术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12 四川省查看:2191 评论:0
说明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19条和第24条对说明书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说明书是正确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性文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相同。
首先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包括五个部分,通常应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说明书包括八个组成部分,即目前的第三部分分成三个部分: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且发明名称为说明书的第一部分;而且每一部分之前不加标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2001年7月1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按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要求;而对2001年7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若其符合修改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则不必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该说明书应该有一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领域中引入的抽象法律概念,并非是特定的人、具体的人,而是一个假想的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又称中等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该日期之前的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显然,他的知识和能力随着时间的发展将有所发展和提高。
(二)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对说明书的总体要求作了规定。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
清楚是指说明书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其具体要求是: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
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
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图面和内容的说明。
(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说明传统偏见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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