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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见陈述中的补充意见陈述

发布时间:2017.04.06 福建省查看:5154 评论:11

关于这里所指的补充意见陈述的答复期限,是否只能在通知书答复期限内,还是可以在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外?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之后所作的主动补正,是否属于补充意见陈述?

标签: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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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可以陈述,但是婶岔媛不理你,你也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

    2017/04/06 16: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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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真的有很重要的信息要补充陈述,可以给阿婶打电话先说好嘛,或者请阿婶看看能不能多发一次OA,你再答复

    2017/04/06 16:44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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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补充意见陈述”在审查员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就有效,如果审查员已经发出新的通知书,再提交就不予考虑了,如果目前还没收到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就抓紧提交就好,或者和审查员沟通下,让审查员先不要发通知书。

    2017/04/06 18:2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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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寒江独钓 发表于 2017-4-6 18:24
    “补充意见陈述”在审查员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就有效,如果审查员已经发出新的通知书,再提交 ...

    感谢,应该是这种情况

    2017/04/07 08:4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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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4-6 16:28
    你可以陈述,但是婶岔媛不理你,你也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

    目前在递交的审查意见中有“意见陈述”和“补充意见陈述”两种待勾选项。

    2017/04/07 08:4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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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7-4-7 08:45
    感谢,应该是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在答复期限外,依据审查员电话指出或者自己和审查员沟通还存在缺陷而作出的意见陈述,此时提供一个递交的名义“补充意见陈述”。不知道是否是起到这个作用

    2017/04/07 08:5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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