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减新规后,要提交申请费的费减,一定要在申请前提交费减备案合格吗?
发布时间:2016.08.09 福建省查看:9951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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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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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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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6/08/09 15: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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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15:0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ucq1981
2016/08/09 15:1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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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可以提前,但往往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在找代理机构之前,都是不了解这些规定的。
所以我就有个想法,允许费减时同时提交备案证件号码,这个备案可以是再审中的。并且费减备案在确定不合格之前,给申请人一个补正的机会,因为不合格有可能是程序的问题而非实质性问题。
2016/08/09 15: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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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否需要保证不懂规则的人、不熟悉规则的人的利益呢?
2016/08/09 15: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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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应该就是这样操作的。在备案系统里面提交一些简单的信息后,就能拿到备案号,后续再到专利局代办处去提交材料审核。材料不合格(实质性不合格,程序问题可以补正)或者没有按期提交材料,备案号失效。
拿到备案号就可以填在费减请求书中,但如果这个备案号后续失效了,SIPO会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2016/08/09 16: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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