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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减新规后,要提交申请费的费减,一定要在申请前提交费减备案合格吗?

发布时间:2016.08.09 福建省查看:9631 评论:13

费减新规后要提交申请费的费减,一定要在申请前提交费减备案且合格后才行吗?如果是,那么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就只能等费减备案合格后才能提交申请,这不是变相的延迟了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的申请日?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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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一定意义上是这样的。

    2016/08/09 15: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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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过,对于每一年的申请而言,不也是给你了在之前的一年中的一段时间内提前备案的时间了吗?你可以提前备案啊。

    2016/08/09 15: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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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理论上来看应该是备案要早于专利申请

    2016/08/09 15:1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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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8-9 15:06
    不过,对于每一年的申请而言,不也是给你了在之前的一年中的一段时间内提前备案的时间了吗?你可以提前备案 ...

    虽然说可以提前,但往往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在找代理机构之前,都是不了解这些规定的。
    所以我就有个想法,允许费减时同时提交备案证件号码,这个备案可以是再审中的。并且费减备案在确定不合格之前,给申请人一个补正的机会,因为不合格有可能是程序的问题而非实质性问题。

    2016/08/09 15: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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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6-8-9 15:17
    虽然说可以提前,但往往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在找代理机构之前,都是不了解这些规定的。
    所以我就有个想法, ...

    规则是否需要保证不懂规则的人、不熟悉规则的人的利益呢?

    2016/08/09 15: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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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6-8-9 15:17
    虽然说可以提前,但往往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在找代理机构之前,都是不了解这些规定的。
    所以我就有个想法, ...

    实际上应该就是这样操作的。在备案系统里面提交一些简单的信息后,就能拿到备案号,后续再到专利局代办处去提交材料审核。材料不合格(实质性不合格,程序问题可以补正)或者没有按期提交材料,备案号失效。
    拿到备案号就可以填在费减请求书中,但如果这个备案号后续失效了,SIPO会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2016/08/09 16: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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