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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国优先权,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27 湖北省查看:12317 评论: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如果本国在先申请包括方法权利要求1和产品权利要求2,而在后申请只要求了方法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
那么,在先申请是整篇专利被视为撤回,还是说在先申请的方法权利要求1被视为撤回?为什么?

标签: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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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应该是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1被视为撤回,因为在先申请中的方法权利要求1和产品权利要求2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不是从属的关系,在后申请可以要求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也可以要求权利要求2的优先权。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2017/03/27 17: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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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目前没有专利申请的部分撤回,要撤回就是整个申请一起撤回。

    2017/03/27 17: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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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在先申请整体的视为撤回。
    原因:避免重复授权。

    2017/03/27 18: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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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7 18:06
    在先申请整体的视为撤回。
    原因:避免重复授权。

    如果在先申请已经授权怎么办?

    2017/11/10 13: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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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ower 发表于 2017-11-10 13:15
    如果在先申请已经授权怎么办?

    那就不给你优先权了。

    2017/11/10 14: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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