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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H的棘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24 北京市查看:2827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qq18014013 于 2017-3-24 17:31 编辑

      在提PPH请求时,遇见下面的窘境,各位同仁我该如何处理?
      中国专利申请a的美国同族专利申请b在美国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25日、2017年1月31日下了授权通知,期间由于IDS、打字错误、修改权利要求的表述等原因,客户提了多次RCE,因此几乎每个NOA中的allowed claims都不一样。

      为了加快中国专利申请a的审查且考虑到主修的期限,客户不得不基于USPTO针对美国同族专利申请b于2016年9月21日下发的NOA中的allowed claims提PPH,这在中国根据PPH的官方要求显然是可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PPH的初始审查员是以中国的权利要求是否与美国同族的最终授权文本(甚至是美国授权公布的文本)“对应”审查的。

      具体到本案,同族专利申请b在不同时间的allowed claims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也不满足“对应性”要求(这句话可能有点歧义,具体含义是,专利申请a在中国的主修期限是2016年10月2日,因此我们在10月2日之前已将中国的权利要求版本修改为与美国2016年9月21日下发的allowed claims一致,因此主修之后的权利要求与美国2017年1月31日下发的最终的allowed claims是不一致的,也不满足“对应性”的要求),现在也已经错过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坛子里有没有PPH的初审审查员,能不能帮忙解答一下?现在的审查还是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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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顶一下,占个沙发

    2017/03/24 16: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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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为了您的问题更快得到回答,建议将本帖链接http://bbs.mysipo.com/thread-530241-1-1.html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广为转发,

    如果问答版没有合适的朋友回答,您可以请求李工转到涉外版。

    这方面的审查员似乎未曾在论坛上出现过。假如,能有熟练代理人和您切磋,已经不错了。

    您也可以设法直接与审查员沟通,把学习心得,分享到回帖里。

    2017/03/24 16: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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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您的问题,我说说我阅读理解的感受,楼主是在问一个外内申请的PPH问题,而不是在问一个内外申请的PPH问题。

    2017/03/24 16: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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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ttp://bbs.mysipo.com/thread-530240-1-1.html 这边有个其他朋友的问题,也欢迎楼主解答

    2017/03/24 16: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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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Z这个问题很奇怪吧,我的理解是你想让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哪一次的美国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对应一致,就按照那一次的美国授权文本来作为PPH的基础啊。这就好比同族申请,美国、日本、epo的授权权利要求存在偏差一样。究竟想用哪一套权利要求书,就用那个对应申请的审查过程!

    2017/03/24 16: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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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怡可 发表于 2017-3-24 16:47
    LZ这个问题很奇怪吧,我的理解是你想让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哪一次的美国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对应一致,就按 ...

    以前处理过类似的PPH,部分PPH的初审审查员是以最终授权版本中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准,而不是其中一个NOA中被认为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准。

    2017/03/24 17: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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