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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7.03.16 北京市查看:1999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scswpiyly 于 2017-3-16 15:16 编辑

该方法权利要求如下: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B。
方法权利要求中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权1)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方法特征B本身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如何判断这个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我自己有两个答案一个是: 由于其中引用的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该方法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只能以方法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来判断,由于该方法特征B本身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导致方法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两个答案哪个正确啊,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标签: 创造性 技术 产品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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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因为方法权利要求引用了具有新、创性的产品权利要求,所以,方法权要的内容实际上已包含了产品权利要求的方案,所以,方法权利要求因此也具备了新、创性,不用再考虑B了

    2017/03/16 15: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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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就好比你用常规的加工方式来制造你的具备创造性的产品一样,方法虽然是常规的,但是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引用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产品的内容,那么整体来看这个方法权利要求,则必然包括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产品的内容,因而方法权利要求整体上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

    2017/03/16 16: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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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方法,一个制造的产品有新创性,另外一个没有

    2017/03/16 16:3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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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产品有新创性,那么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必然包含了本领域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无法得到的某些技术特征

    2017/03/16 16: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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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各位的指点~

    2017/03/17 16: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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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指南里面有明确的答案,多看看指南吧,不要讨论了

    2017/03/17 23: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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